湖南省模范职工之家建设管理办法(修订)湘工发〔2018〕2号
发布时间 : 2022-04-12 发布作者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我省模范职工之家建设活动,推动模范职工之家建设活动向规范化、制度化发展,根据全国总工会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模范职工之家创建是促进把工会工作重点放在基层,推动基层创先争优、增强活力的有效手段,是加强基层工会建设、发挥基层工会作用的重要平台,是全面提升基层工会工作水平的综合载体。
第三条 模范职工之家建设的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是:高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紧紧围绕企事业、机关单位的中心任务和工会的重点工作,切实履行职责,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不断增强工会组织的活力,努力把基层工会建设成为规范、和谐、温暖、平安、创新的五型职工之家。
第四条 模范职工之家建设遵循以下原则:
齐抓共建、形成合力的原则。努力形成党组织统一领导、行政积极支持、工会具体实施,职工热情参与的建家工作格局。
突出重点、深入推进的原则。把企业作为建家的重点,加大非公有制企业建家的力度,推动建家工作向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在内的各类基层工会组织拓展。
以人为本、依靠职工的原则。坚持会员评家,突出职工群众在建家活动中的主体地位,把职工和会员是否满意作为衡量建家成效的主要标准。
分类指导、动态管理的原则。建家工作突出针对性,体现多样性,根据各种类型基层工会的特点提出不同的建家标准;对创建工作实施动态管理,完善建家、评家、复查机制。
与时俱进、创新发展的原则。建家工作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坚持以理论创新推动工作创新、实践创新,及时抓住制约和影响建家工作的突出问题,不断探索建家规律,推动建家工作创新发展。
第五条 模范职工之家管理办法适用模范职工之家和模范职工小家。模范职工之家的对象是基层工会,模范职工小家对象是基层工会的分工会和工会小组。模范职工之家的创建与命名坚持以地方工会为主,有关产业工会为辅的原则并实行分级创建,逐级申报。省总工会负责省级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的创建命名工作。
第六条 模范职工之家和模范职工小家原则上每2年创建命名一次。
第二章 创建标准
第七条 模范职工之家创建标准按照工会组织健全、维权到位、工作规范、作用明显、职工信赖的总体要求,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树立工会组织良好形象,不断扩大工会组织的影响力和凝聚力。
(一)组织健全、制度完善,建规范职工之家。基层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及分工会、工会小组健全,职工入会率达到90%以上;按时换届选举,单独设立工会工作机构,依法进行工会法人资格或工会法人代表变更登记;工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的产生、配备符合有关规定,职工二百人以上的单位配备专职工会主席或副主席,按不低于千分之三的比例配备工会工作人员。有固定办公场地、工会标牌、工会印章,有独立的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并按财会制度规定单独建账核算,有工会宣传园地。会员(代表)大会、会员评家、干部培训、经费收缴管理使用等制度健全。工会工作台账、档案等资料健全并实现动态管理。
(二)民主管理、科学维权,建和谐职工之家。建立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建立厂务公开制度,按要求对企业的重要事项实施公开。建立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依法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推进企业职工工资共决、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建立健全劳动争议预防、调处机制,加强对职工法制宣传和法律服务,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三)服务职工、扶贫帮困,建温暖职工之家。建立维权帮扶站点,实现有场所、有人员、有标识、有困难职工档案、有帮扶制度、有帮扶资金、有帮扶项目“七有”标准。开展对职工生活后勤保障等多种形式服务。加强职工文体活动阵地建设,有必要的文体活动场地设施,组织职工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
(四)安全生产、群防群治,建平安职工之家。督促企业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改善劳动安全条件,落实职工休息休假权利,努力保障职工生产安全和健康权益。组织开展“安康杯”竞赛和群众性安全隐患排查活动。依法建立劳动保护监督委员会,成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队伍,保障职工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紧急避险权。依法维护女职工特殊权益,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五)服务发展、提升素质,建创新职工之家。组织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技术协作、发明创造等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安排竞赛专项经费,职工参与率达75%以上。建立健全劳动模范、技能人才、创新成果表彰激励机制,建立完善劳动模范、技能人才、创新成果管理台账。健全职工教育培训机制,按规定提取、使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职工教育培训经常化、制度化。
第八条 模范职工小家建设参考模范职工之家建设标准进行。
第九条 建立会员评家机制,健全会员评家记录、检查制度,每年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对建家工作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民主测评,县级、市级、省级以上模范职工之家和模范职工小家的职工认可率要分别在80%、85%、90%以上,考核分要分别在80分、85分、90分以上。
第十条 命名为模范职工之家或模范职工小家的单位必须在下一个层次的模范职工之家或模范职工小家命名满二年以上的基层工会或分工会、工会小组中产生。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命名为省级模范职工之家:
1.工会组织不健全,没有做到有完善的工会组建报批手续,没有符合《工会法》要求的领导班子、工会标牌、工会印章、会员花名册、办公场地的;
2.企业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坚持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在落实职工(代表)大会职权方面存在突出问题的;
3.企业或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未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未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
4.未依法拨缴工会经费,没有单独设立银行账号和独立管理工会经费,在工会经费开支使用方面有违规违纪问题的;
5.没有必要的职工之家活动阵地和定期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
6.未开展会员评家活动或本年度会员评家没获“满意”等次的;
7.近三年发生较大以上群体性事件或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第三章 申报与考核
第十二条 创建模范职工之家和模范职工小家,采取由基层工会组织申报,逐级推荐,命名单位考核、审定的办法。
第十三条 推荐模范职工之家和模范职工小家,应由本单位工会委员会研究,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征求同级党组织和行政意见后,向上一级工会提出申报,提请上级工会考核验收。
第十四条 上级工会对基层工会申报的模范职工之家和模范职工小家应进行考核验收。省级模范职工之家和省级模范职工小家分别以《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模范职工之家考核验收评分细则》《湖南省国有企业模范职工之家考核验收评分细则》《湖南省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之家考核验收评分细则》和《湖南省模范职工小家考核验收评分细则》为考核标准。
第十五条 模范职工之家和模范职工小家的创建工作要坚持民主、公正、公开的原则。凡被作为推荐对象的单位,一般要在所在的市州(或行业)、县市区内公示7个工作日,确无异议后才能上报。
第十六条 省级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的申报由省总工会分配指标,市州(或产业)工会推荐;省总工会采取直接进行考核、派人参与推荐单位考核和省总委托推荐单位考核三种形式进行考核,省总直接抽查考核的数量不少于总数的30%。申报省级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应报送以下材料:市州(或产业)工会推荐意见,基层党组织意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意见,基层工会书面报告,有关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填写《湖南省模范职工之家申报表》或《湖南省模范职工小家申报表》一式三份。
第四章 激 励
第十七条 对命名为模范职工之家和模范职工小家的单位,由授予机关颁发相应的奖牌、证书,给予适当工作经费补助。省总工会对命名为全国和省级模范职工之家的单位将给予适当的工作经费补助。工作经费补助主要用于改善工作条件,不得发放给个人。
第十八条 对已命名为各层级模范职工之家或模范职工小家称号、经民主测评连续三年以上为满意等次的基层工会和工会主席(副主席)可优先推荐申报本级或上级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工人先锋号。
第十九条 凡被推荐为各层级五一劳动奖状、五一劳动奖章、工人先锋号的单位及其党政负责人,该单位工会必须获得相应层级的模范职工之家或模范职工小家称号。
第五章 管 理
第二十条 模范职工之家和模范职工小家实施动态管理,授予机关原则上每3年对历次命名的单位进行一次全面复查验收,复查由本级自查和上级抽查相结合。复查合格的授予机关发文确认,不合格的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整改期限不超过半年,逾期未改的撤销其称号。对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企业党政工等各项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经该企业的建家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要求、可以暂缓复查。
第二十一条 基层工会每年开展一次会员评家活动,对会员评议不满意的模范职工之家,应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对半年后未改或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撤销其模范职工之家称号。
第二十二条 改制企业的模范职工之家验收及命名归属:
1.改制后,工会组织体制变化不大、经验收符合条件的确认其保留称号。
2.改制后,原工会组织不存在,形成两个或两个以上新的企业工会组织,经过对其新的企业工会组织进行复验,其中符合条件的企业工会组织,确认为模范职工之家;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工会组织应重新争创模范职工之家。
3.对已命名为模范职工之家称号的企业兼并其他企业并形成新的企业,应对兼并后的新企业(重点是被兼并部分)进行复查验收,符合条件的确认保留称号。
4.对已命名为模范职工之家称号的企业被其他企业兼并或破产的,撤销其称号,不再复验。
5.对已命名为模范职工之家称号的企业与其他企业联合组成企业集团的,该企业以子公司、分公司(具有二级法人资格)等形式存在,原工会组织体制和领导班子没有较大变化,对该子公司或分公司的建家工作进行复查验收,符合条件的确认保留称号。改革改制的机关、事业单位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在考核验收中发现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取消其申报资格或称号,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对出现上述情形的地方或产业工会,上级工会可在下一次的创建、命名时,减少其分配名额。
第二十四条 被撤销称号单位的奖牌由县级以上总工会收回并发文通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市州总工会和省产业工会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总工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印发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模范职工之家考核验收评分细则
2.湖南省国有企业模范职工之家考核验收评分细则
3.湖南省非公有制企业模范职工之家考核验收评分细则
4.湖南省模范职工小家考核验收评分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