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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农业大学工会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评选表彰办法

发布时间 : 2022-04-13 发布作者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农业大学工会系统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评选表彰工作,调动基层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及上级工会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农业大学工会设立下列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奖项:

(一)先进集体奖项,包括:模范职工小家,先进工会小组,优秀教职工协会;

(二)优秀个人奖项,包括:工会工作积极支持者,工会工作积极分子。

第三条  评选表彰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重要论述,增强基层工会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激发基层工会活力,发挥基层工会作用,切实把工会建设成为教职工群众信赖的“教职工之家”。

第四条 评选表彰工作的原则是:坚持面向基层一线,着力夯实工会基层基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评选表彰工作规范有序;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确保表彰对象的先进性。

 

第二章   评选表彰范围和基本条件

第五条 模范职工小家从部门工会中评选,其基本条件是:

(一)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工会工作充满活力;

(二)围绕学校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开展教育创新、劳动技能竞赛等活动,团结引导教职工为学校和本单位事业发展建功立业;

(三)组织教职工参与学校和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工作,积极推进和完善二级教代会或全体教职工大会制度建设;

(四)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及时反映教职工诉求,为教职工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

(五)因地制宜开展形式多样的工会活动,塑造健康文明、昂扬向上的校园文化;

(六)加强工会组织建设,依法按期换届选举,做好会员的发展与接收工作,建立和发展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加强教职工之家建设;

(七)用好工会经费,管好工会固定资产,确保经费和资源正确、合理、有效地用于为教职工服务;

(八)模范职工小家评比需参考模范职工小家考核验收指标体系(试行)进行自评及提供相应支撑材料,择优评出模范职工小家。

第六条  先进工会小组从部门工会下属的工会小组中评选,其基本条件是:

(一)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激励引导教职工爱岗敬业,以主人翁姿态为学校和本单位事业发展建功立业;

(三)工会工作有活力,因地制宜开展形式多样的工会活动,为教职工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

(四)加强自身建设,做好会员发展和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工作;

(五)用好工会经费,管好工会固定资产,确保经费和资源正确、合理、有效地用于为教职工服务。

第七条 优秀教职工协会从在学校工会登记注册的教职工协会中评选,其基本条件是:

(一)协会成立一年以上,经常与工会各工作部沟通,认真遵守《湖南农业大学教职工协会组织管理条例》《湖南农业大学工会经费管理办法》,认真履行协会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机构健全,分工明确,团结协作,制度健全;积极发展会员,协会规模不断壮大,活动有计划、有成果、有总结;

(三)活动主题新颖、内容健康、形式多样、参与率高,可以充分展现我校教职工的风采,促进广大教职工的交流;

(四)主动开展教职工技能培训,承担全校性重大赛事,组织有序,活动效果好;

(五)在营造优良师风、繁荣校园文化、搭建实践平台、构建和谐校园等方面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六)协会经费管理规范,能够合理、有效使用。

第八条 工会工作积极支持者从每个部门工会中推荐一名党政主要负责人,其基本条件是:

(一)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支持工会依照有关法律和章程;

(二)关心支持工会工作,为工会工作排忧解难,能从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全力支持,积极参与工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起到表率作用;

(三)组织教职工参与学校和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工作,积极推进和完善二级教代会或全体教职工大会制度建设;

(四)热忱服务教职工,切实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为教职工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坚持教职工有大事必到,做教职工信赖的娘家人、贴心人;

(五)努力学习工会理论和业务知识,提升工会服务能力和水平,把工会组织建设得充满活力、坚强有力。

第九条  工会工作积极分子从热心从事工会工作、积极参加工会活动的工会会员骨干中评选,其基本条件是:

(一)模范遵守《工会法》、工会章程及学校工会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会员义务,关心、支持、热爱工会组织,积极投身于工会开展的各项活动,并在各项活动中积极奉献、身体力行,主动作为,顾全大局,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二)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尽职尽责,讲究社会公德、家庭和睦、团结同事、乐于助人;

(三)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在本职岗位上勤奋工作,有奉献精神;

(四)乐于助人,甘于奉献,热忱服务教职工,有良好的群众基础,积极参加学校民主管理,提合理化建议,正确对待个人与集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切实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为教职工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

(五)热爱集体,团结协作,爱岗敬业,具有主人翁精神,为学校和本单位事业发展、工会工作发展积极贡献力量;

(六)积极参加工会组织开展的活动,在活动中表现突出;

(七)部门工会主席可直接推选,不占优秀指标。

 

第三章  评选表彰周期和基本程序

第十条 模范职工小家,先进工会小组,优秀教职工协会,工会工作积极支持者,工会工作积极分子表彰每年开展一次。

第十一条 学校工会发布评选表彰通知,就评选表彰的项目、对象、条件、程序、名额分配、组织实施等作出具体要求,部署评选表彰工作。

第十二条 各基层工会委员会、工会小组、教职工协会负责初选和推荐工作。学校工会主席办公会可以取消基层工会、协会报送的初步人选或集体的参评资格,也可以推荐新人选和新的参评集体,调整结论应征求基层工会或协会的意见。

第十三条 学校工会组织评审小组对前述奖项进行评选,提出拟表彰建议名单,报工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拟表彰名单确定后,在学校工会网站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教职工监督。

第十五条 评选表彰结果由学校工会主席会议审议批准。

第十六条 学校工会向受表彰的先进集体颁发证书或奖牌,并给予一定额度的经费奖励;向受表彰的优秀个人颁发证书。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基层工会委员会、部门工会小组可以进行本单位工会内部评优表彰,具体办法由各单位工会自行规定,报学校工会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

 

                                   二○一五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