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农业大学教职工福利费使用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 2018-04-28 发布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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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教职工福利费的使用和管理,让广大教职工共享学校改革发展成果,根据《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7〕32号)和《关于贯彻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若干意见》(湘工办发〔2015〕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利费是指学校依据国家相关法规,按照在职教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经费。
第二章 福利费使用
第三条 福利费享受对象为学校在职教职工。
第四条 福利费支出范围与使用办法:
(一)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每年分三次(元旦节、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国庆节、中秋节),按照200元/人·次的标准为教职工发放节日慰问品。由工会牵头,采取抽签方式从各部门工会正副主席中挑选5人成立物资采购委员会,物资采购委员会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按照学校物资采购程序进行采购后予以发放。
(二)教职工医疗补助。由计财处根据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三)教职工医疗互助。根据学校医疗互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教职工年度体检。由学校教职工身体健康检查工作小组确定体检方案,校医院在体检结束后到计财处结算。
(五)教职工慰问。教职工生病住院看望、生日慰问、结婚生育祝贺、退休离岗纪念、教职工及直系亲属去世祭奠由各部门工会负责执行;天灾人祸造成意外或其他特殊情况的慰问,由工会酌情办理。执行标准由工会另行制定。
第三章 福利费来源与管理
第五条 计财处根据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在年初预算中安排福利费,与工会共同进行核算管理。
第六条 各部门工会对本单位教职工结婚、生育祝贺和生病住院的慰问,由经办人填写《湖南农业大学慰问审批表》(见附件)、部门工会主席审批签字(机关处室还需处室负责人签字)、工会审核通过后,到计财处办理报账。
第七条 福利费的开支情况,由工会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上进行通报。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办法所指住院和死亡,系指教职工在不触犯法律、不违背公共道德标准前提下所发生的事件。如因打架斗殴、赌博、酗酒、吸毒及其他不正当行为所致的住院和死亡,不在本办法规定的慰问范围之内。
第九条 本办法所指教职工生育须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负责解释,具体执行中的问题咨询由工会负责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