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农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发布时间 : 2021-05-24 发布作者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湖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湖南农业大学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湖南农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依法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有效平台,是学校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的有效渠道。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规定,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权益关系。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中国共产党湖南农业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投资、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七条 学校应当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对待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职权。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系统行使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责任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享有公民权,与学校签订了聘用合同、具有聘用关系;
(二)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
(三)关心学校事业发展,爱岗敬业,办事公道,作风正派,身体健康;
(四)热心代表工作,密切联系群众,能如实反映教职工意见。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基层部门工会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产生的程序:
(一)工会制定《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方案》,并征求意见;
(二)学校党委审定《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方案》;
(三)以基层部门工会为选举单位,按照分配代表名额120%的比例,民主协商,推荐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
(四)选举单位召开教职工大会,采取差额选举的办法,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五)代表资格审查;
(六)确定并公布代表名单。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方案》包括代表人数、代表条件、组成比例、名额分配、选举办法等。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名额控制在全校教职工人数的6%—10%。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线教师、科研人员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青年教职工应占代表总数的30%以上;女职工代表不少于15%;还应有一定名额工人、少数民族、民主党派、知名人士以及副处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工会和女工工作积极分子代表。
学校党委、行政、工会、团委主要负责人一般应列入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名单,其名额按照分管工作部门或者联系学院,分配到有关选举单位。
学校各二级单位一般应有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十四条 选举单位的代表候选人推荐和代表选举工作,在学校各二级党组织领导下进行。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代表候选人获得应到会人数过半数赞成票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代表候选人人数多于应选人数时,按得票多少确定当选人。
两名或者以上代表候选人获得的过半数赞成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可以就不能确定的候选人重新选举;如果当选人数仅比应选人数少于一人时,也可以不再重新选举。
第十五条 由工会、纪委、监察处、人事处、党委组织部等单位负责人组成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对选举单位选举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进行代表资格审查。
符合代表条件的,确认其代表资格;
对不符合代表条件的,应取消其代表资格。
代表资格审查结果应当公开,并向本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报告。
第十六条 通过代表资格审查的代表名单由工会予以公布。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有以下情形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一)退休的,其代表资格自退休之次日起终止;
(二)调离本校,其代表资格自动终止;
(三)与学校解除聘任合同或者辞职的,其代表资格自解除聘任合同或者辞职生效之日起终止;
(四)本人辞去代表职务的,其代表资格自辞职生效之日起终止;
(五)因违法犯罪受到国家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其代表资格自刑事处罚生效之日起终止。
发生前款第(一)至第(五)项情形,代表出现缺额的,由选举单位决定是否补选代表,并报工会。
决定补选代表的,按照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补选。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在学校内部调动,其代表资格保留至本届届满,原选举单位的代表缺额不予增补。
第二十二条 本人辞去代表职务的,由本人向所在代表团提出书面申请,报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由选举单位予以罢免:
(一)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在学校年度考核被定为“不合格”等次的;
(三)因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当行为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损害了学校的声誉或合法权益的。
罢免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选举单位召开教职工大会,以应到会人数过半数通过罢免决议。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由选举单位予以撤换:
(一)受到学校“记过”及以上等次行政处分,或者“严重警告”以上等次党纪处分的;
(二)三次不经请假无故不参加代表会议;或因个人原因,两年以上长期不能正常履行代表职责的。
撤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选举单位召开教职工大会,以应到会人数过半数通过撤换决议。
第二十六条 因罢免和撤换造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缺额的,按照缺额数和代表性进行补选。
补选工作必须经工会研究同意后,按照选举程序进行补选。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一般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
代表人数较少的选举单位,可以由二至三个选举单位联合组成代表团。
代表团团长和副团长由本代表团代表民主协商、推选产生。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制定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明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和运行规则等。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党委、行政、工会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四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换届,征得多数代表同意可以延期,并报上级工会备案,但延期不能超过一年。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不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学校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作为列席代表,邀请不是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区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民主党派负责人、离退休人员中的原学校党政主要领导代表以及学校研究生会和学生会主席作为特邀代表参加会议。
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可以合并召开。
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合并召开时,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兼任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
第三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工会提交学校党委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
大会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党委、行政、工会、团委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三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工作小组,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工作任务。
各专门工作小组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研究、处理专门业务工作。
第三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成立执行委员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重大工作。
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委员由学校党委分管领导、工会负责人、各代表团团长及教师代表若干人组成。
第三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组织、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
(二)检查、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小组的工作;
(三)研究处理或者联系有关专门工作小组与学校有关部门协商处理需要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的重要问题,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三十九条 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四十条 工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经学校党委批准后,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二)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三)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与学校沟通;
(四)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遇重要事项,组织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会议或者按照规定的程序,临时召集代表会议。
第四十一条 学校为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
第四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在规定时限内,就本规定第六条载明的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提出提案。
提案由一名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出,并有两名及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联名。
提案应当一事一案。
教职工代表大会设立提案工作小组,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提案
第四十三条 提案的征集。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一个月左右,工会发出征集提案通知;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撰写提案,提交提案表。
第四十四条 提案的审查。
(一)提案工作小组收到提案后,及时进行登记、分类、整理和审查。符合第四十条规定的,予以立案;填写提案处理表。
(二)重大提案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讨论,确需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问题应列为大会议题。
(三)不符合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不予立案,由提案工作小组转交有关单位处理,并由提案工作小组告知提案人, 由处理单位答复提案人。
第四十五条 提案的办理。
(一)提案工作小组将提案处理表送交校长。校长召开有关会议,落实提案承办单位。
(二)提案承办单位制定提案办理或实施的方案,确定提案办理责任人和办毕时间。确因客观条件限制不能办理的,必须书面说明具体原因。
(三)分管校长审核提案承办单位的提案办理或实施方案。
(四)提案承办单位按实施方案进行落实。
第四十六条 提案的检查与督办。
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对提案的办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督促。
提案承办单位应当向提案人书面反馈提案办理结果,并向提案工作小组报告。
各单位承办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案的情况,纳入学校效能督查和考核内容。
承办单位对本单位承办的提案办理态度消极、故意拖延的,经提案人提出,由提案工作小组会同学校效能督导部门向承办单位发出提案催办通知。
经过通知催办仍未按期办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或者提案人可以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上,向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提出质询。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在会议上认真答复质询。
第四十七条 提案的反馈。
提案工作小组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报告本(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征集情况和上(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
第七章 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十八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教职工大会制度,参照第六条规定,在本单位范围内行使相应职权。
各二级单位教职工人数在50人及以上的,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教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下的,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
教职工在50至100人的,代表名额不低于30%;教职工在101至200人的,代表名额为25%—30%;教职工在201至500人的,代表名额为20%—25%。
第四十九条 各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教职工大会,在各二级单位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执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第五十条 二级单位部门工会是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教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并承担相应职责。
第五十一条 各二级单位应当为本单位部门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4年11月21日起施行。原《湖南农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试行)(湘农发〔2001〕34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校负责解释,具体执行中的问题咨询由工会负责答复。
中共湖南农业大学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11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