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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农业大学校务公开工作规范

发布时间 : 2013-05-08 发布作者 : lin

湖南农业大学校务公开工作规范

 
一、总则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民主管理和规范校务公开工作,推动学校民主政治和党风廉政建设,实现校务公开工作的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全面推进校务公开工作的意见》(教监〔2002〕1号)、《湖南省学校校务公开工作规范(试行)》(湘教发〔2008〕49号)和《湖南农业大学章程》的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二、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全校校务公开工作实行“党委统一领导,学校行政主持,纪检、监察、工会协调、监督,职能处室各负其责,教职工群众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三、领导小组
       学校成立由党委、行政、纪委、工会负责人组成的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有关校务公开的政策和规定。
       2.负责校务公开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考核。
       3.审定校务公开工作方案,听取学校行政关于校务公开的工作汇报。
       4.决定校务公开新增内容、形式和范围。
       5.研究解决校务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6.对校务公开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
       7.每学期至少专题研究一次校务公开工作并向省教育工会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报 告校务公开工作情况。
学校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工会,负责校务公开的日常工作。

四、实施主体
       学校行政是实施校务公开的主体,主要职责是:
       1.制定全年校务公开工作方案,报学校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2.制定校务公开目录,将校务公开的内容逐项落实到相关单位或项目公开小组,责任到人,做到一事一公开和及时公开。把校务公开工作列入各单位目标管理与考核内容。
       3.各相关单位或项目公开小组应自某一事项公开后,及时将公开的内容、形式、时间、范围和有关文件进行归档,按年度汇总后交到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湖南农业大学校务公开实施情况反馈表和汇总表见附件1、附件2)。
       4.应充分利用校(院)务公开栏和学校办公系统、校园网、校报等宣传媒体进行校务公开。
       5.每年向教代会报告一次校务公开工作情况。
       6.为校务公开工作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

五、公开的内容与形式
       校务公开是指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结果“三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校务公开的基本形式,凡是与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教育改革发展等密切相关的重大问题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都必须在教代会上进行公开。校务公开栏是校务公开的必要形式,所有公开内容原则上都应在公开栏公布(具体公开的内容与形式见附件3)。

六、公开程序
       1.对目录所列的公开事项、内容,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管理、谁公开”的原则,确定每个项目的责任领导和具体责任部门,确保责任到位。
       2.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对其职责范围内应该公开的事项、内容,要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按规定予以公开。
       3.对于未列入目录,而教职员工和学生要求公开的事项、内容,由责任部门提交学校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并确定是否公开及公开的形式、范围等。
       4.对拟公开的事项、内容都要按我校保密工作有关规定进行,确保不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公开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内容。

七、工作机构
       工会是学校校务公开的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
       1.督促落实经学校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校务公开工作方案。
       2.与相关单位保持经常性联系,随时掌握校务公开工作实施情况。
       3.认真核实其公开情况是否全面客观、真实具体,公开时间和程序等是否符合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应提出改进意见。意见不一致的,提交学校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对报送情况和核实材料进行整理,建立校务公开工作档案。
       4.了解、收集教职工对校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相关单位反馈。
       5.发现、培养和推广校务公开工作先进典型。
       6.定期向学校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校务公开工作情况。
       7.完成学校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监督
       1.学校纪委、监察部门对校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经常性监督,并进行抽查。设立校务公开意见箱,听取教职工对校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对公开工作不落实,教职工意见比较大的,应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对拒不改正并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2.教代会每年听取一次学校行政关于校务公开工作情况的报告。
       3.工会组织教职工代表对校务公开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民主评议,每年不少于2次。相关单位应积极支持、配合。
       4.学校校务公开工作接受上级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检查和督促。

九、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不得被推荐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劳动模范和优秀工作者候选人,单位不得参加先进集体、文明单位及模范教职工之家等的评选,情节严重的,单位目标考核为不合格:
        1.拒不建立、实行校务公开制度的。
        2.进行虚假校务公开的。
        3.应当提交教代会(或二级教代会)公开的事项而不提交的。
        4.违反教代会决议和校务公开有关规定,导致矛盾激化,出现集体上访事件,影响学校和社会稳定的。
        5.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以及在校务公开工作中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的。
        6.经教代会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校务公开工作满意和基本满意率达不到70%以上的。
        7.其他严重违反校务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的。

十、附则
        1.各学院应依据本工作规范,并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院务公开实施细则。
        2.本工作规范由学校负责解释,具体执行中的问题咨询由学校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答复。